路面有洞 主辦單位判賠
王女父母說,96年12月1日,高雄市政府、民間團體高雄縣體育會共同主辦全國自由車公路賽,其女途經終點前1公里即台20線建山二橋下坡處,因路面空洞墜落15公尺溪谷身亡,認為市府沒有架設警告標誌,也未向參賽者說明路況,又未備齊救護人員等疏失,請求國賠。
被告市府指出,其非主辦單位,也未參與比賽規劃與執行,賽事由自由車委員會舉辦,沒有委託對方執行公權力,加上肇事路段為公路總局管理,否認有過失。
被告高雄縣體育會則說,其僅協辦比賽,自由車委員會與其沒有隸屬或指揮監督關係,又自由車委員會辦理比賽因經費拮据,而發文要求其補助經費,其乃函轉高市府申請補助,並無侵權行為,也不是受市府委託行使公權力。
合議庭法官表示,大會手冊刊印主辦單位是高雄市政府等單位,目的在提升市府國際知名度與施政績效,乃提供經費補助,應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加上比賽前又未提出路段申請,以致公路總局無法事先勘驗防範,判決市府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