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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公告中華郵政(股)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1.17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4號民事判決2.事實發生日:101/01/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中華郵政(股)公司請求本公司,支付郵電共管土地使用補償金共計新台幣三億九千五百零五萬九百十九元。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法院判決本公司除應給付一審判決之新台幣一千六百八十七萬零三百七十六元及利息,應再給付新台幣四百三十四萬六千二百八十九元及利息。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二千一百二十一萬六千六百六十五元及利息。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另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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