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警察局督察室接獲民眾反映後澄清表示,事實上縣警局目前並沒強制要分局預留停車位規定,對分局不當作為,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已要求檢討改善,以免讓上級單位背黑鍋。
督察室:已要求檢討
縣建設處說,縣府對所屬各機關停車場使用,基於事權統一,均授權各機關自行維護管理,各分局劃設專供駐區督察(或駐區督察員)停車位,屬機關內部規範,但在停車位不足下,還為特定人士預留停車位,是否會引發社會不好觀感﹖各分局應審慎評估。
嘉縣部分位處人口較聚集警分局,現有停車位有限,無法滿足同仁需求,遑論提供洽公民眾停車位,但為讓警政署駐區督察或縣警局駐區督察員到分局督導業務停車方便,數年前就有在分局劃設一處專供上述長官停車位的陋習。
警政署駐區督察或縣警局督察員到分局督導業務,一個月來不到幾次,每次停留時間都很短,專用停車格使用率低,但因屬專用,不僅分局同仁,連民眾洽公想停也沒得停。
有民眾到警分局洽公,看到有停車位卻不能停怪現象,氣憤投訴媒體,指警政署駐區督察或縣警局駐區督察員負責基層官警風紀查核及考評,各分局為督察預留停車位,根本是在拍馬屁,很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