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簡順達被告: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思銘法院:新竹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審重訴字第8號2.事實發生日:101/01/1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子公司(有立精密)員工間確認請求給付本公司股份之債權不存在,於100年12月經仲裁協會之仲裁結果,本公司須賠償該子公司員工約新台幣692萬元,因本公司對於仲裁結果有異議,現該員工正與本公司之委任律師洽談和解中。4.處理過程:本公司與該員工和解洽談中。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此案對本公司影響實屬有限,本公司目前財務業務營運正常。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該員工與本公司和解洽談中,並已委任律師協助依法處理本案。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