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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搞烏龍 申訴不唬弄

自由時報/ 2012.01.14 00:00
記者傅潮標/專題報導

許多民眾都有收到交通罰單的不愉快經驗,切勿再自認倒楣,應查明罰單上記載的違規日期、地點及事實,如果覺得有爭議,可在期限內向監理單位申訴,若被駁回,還可向地方法院的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以免荷包無辜失血,當了冤大頭。

苗栗市邱姓男子收到闖紅燈的交通罰單,他認為當時是「搶黃燈」,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法官調查認為,交通燈號變化稍縱即逝,開單警員是在對向車道上,且當時是深夜、有可能看錯,裁定不罰。

MW分不清 險鬧家庭革命

另一名邱姓男子沒去過台南,卻收到台南警方開出的罰單,指他違規超速且使用已註銷的車牌,共罰款7200元,他的老婆質問他去台南做什麼?險釀「家庭革命」。

邱姓男子詳看警方所附的照片,和他已報廢10多年的白色自小客車,同色、同廠牌但不同車款,他的車號頭一個英文字母是M,但照片裡卻是W,幸好他及時發現,警方已致歉並撤銷免罰,老婆大人也釋懷,否則跳到黃河也洗不清。

提不在場證明 裁定免罰

苗栗縣南庄鄉莊姓女工和同事一起在工廠上夜班,公館鄉劉姓大學生遠在彰化縣學校宿舍K書準備期末考,但2人卻收到在外縣市交通違規的罰單,都提出人證、事證,在交通違規現場有「不在場證明」;苗栗地院交通法庭詳查後,認定2人都遭冤枉,可能是警方看錯或寫錯車牌號碼,裁定免罰。

新竹縣竹北市李姓男子收到苗栗監理站罰單,指他騎機車經過苗栗縣頭份鎮未戴安全帽,遇警不服稽查,共裁罰6500元;他一頭霧水,明明當天在家,自己的野狼125機車也沒借人,向苗栗地院聲明異議。

法官傳喚開單警員,他說當時拒絕攔查的機車是豪邁125,並非野狼125,法官最後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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