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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通電腦:本公司前員工誤觸犯政府採購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1.13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被告趙某等離職員工及本公司。(2)法院名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3)處分機關: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等。(4)案號:100年度重易字第1號。2.事實發生日:101/01/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員工因不諳法規違反政府採購法遭起訴,致使本公司併列共同被告一案,101年1月13日業經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本公司罰金新台幣500萬元。4.處理過程:法院課處罰金,處分機關將登錄政府採購公報。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此處分影響本公司未來公共領域之投標權利,本公司除固守原有業務外,將積極開拓海外業務與轉投資業務,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評估本處分對本公司業務之影響在可控制範圍內。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1)已全面加強員工法令教育以及內部督導查核機制,並要求全體業務同仁嚴格遵守政府採購法令。(2)本公司將與律師研擬,必要時提起上訴或行政救濟程序,以維護本公司應有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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