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1/01/132.發生緣由:本公司花蓮廠因水泥製造程序排放管道連續自動監測不透光率數據超過每日累積值4小時以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56條第1項之規定,遭處10萬元罰鍰。3.處理過程:因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之規定,於101/01/13接獲花蓮縣政府裁處書。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1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持續控制製程,使排放管道監測數據符合規定。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