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毒化物流向管理及稽查的功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管理處去年6月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今年1月12日又再次預告修正上述管理辦法。
環保署毒管處說明,此次管理辦法的修正,將第1類(難分解物質)、第2類(慢毒性物質) 和第3類(急毒性物質)毒化物的申報頻率改為按月申報;毒化物運作量為零者,可以免申報。
為加強申報一致性,在程序上增列「申報內容、格式、期限不符規定者」先要求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處以罰鍰;第1類至第4類(疑似毒化物)毒化物質運作人,報備地方主管機關終止運作毒化物前,須先完成申報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