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試行觀審審判的案件,由法官三人及觀審員五人組成觀審法庭,除少年刑事案件外,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之罪的案件才適用。
但法官也可逕行裁定不觀審;獲法院選任的觀審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且應將知悉的審判祕密保密,否則將有刑事責任。
觀審員的資格,國人只要年滿廿三歲,且在試行地院管轄區域內居住滿四月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學歷者,都可以有機會擔任觀審員;參與觀審期間,服務的公司應給予公假,同時不得以此理由,對觀審員造成職務上不利的處分。
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司法人員、現役軍人、警察、消防員,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大學法律系教授則被排除在擔任觀審員之列。
司法院表示,現階段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只是完成初稿,未來還會密集地進行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經過立法院通過後,也會先進行模擬審判、說明會、研究會等籌備工作,等到時機成熟之後,才會正式施行。施行期間為期三年,目前初步擇定士林、嘉義地方法院試行,三年之後重新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