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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至初三上班 工資應加倍

中央商情網/ 2012.01.12 00:00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012年1月12日電)勞委會今天表示,依勞基法規定,除夕到大年初三是法定休假日,雇主應照給工資;勞工若出勤上班,依法工資應加倍發給或換補休,雇主不可片面規定勞工僅能補休。

春節是傳統且重要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多數民眾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做上述提醒。

勞動條件處說明,除夕到大年初三(1月22日至1月25日)是法定休假日,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的每7天休1天的例休假,應在翌日補假1天;若翌日又屬上述休假日,可遞延在休假日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擇日補休。

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因行業特性,會要求勞工在休假日出勤。勞委會表示,若勞工同意配合在除夕至大年初三出勤,除原約定工資照給外,需再加發工資。勞工若在休假日出勤,也可擇日補休,但雇主不可片面規定勞工僅能申請「補休」。

勞委會強調,按日或按時計薪的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樣,但也適用上述休假規定。舉例來說,春節大年初一是星期一,原本約定星期二和星期四出勤的勞工,初一無出勤義務,若勞工應雇主要求出勤,應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兩倍工資;至於原約定每星期一、三、五出勤的勞工,大年初一當天可休假工資照給,而同意出勤者另加給1日工資。

此外,勞委會提醒,從今年元旦起,基本工資已調整為每月新台幣1萬8780元,時薪103元,在給付工資時,應注意相關規定。

勞委會呼籲,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不容許有違規情事。雇主若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10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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