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表示,為能有效解決國內未登記工廠長久存在問題,凡97年3月14日前既己存在之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在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公共安全前提下,允許排除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的部分限制,在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施行2年內(101年6月2日前),繳交登記回饋金,可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城鄉發展處說明,完成補辦臨時登記的廠商,於五年輔導期間(至106年6月2 日)可免除建築法及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相關處罰規定,其權益視同一般登記工廠,有利於與大型廠商合作機會、擴展行銷通路、增加營收利潤、減免多項稅負及費用,對於廠商經營助益良多,請業者要把握此次難得的補辦登記,合法經營的契機。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