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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偵辦東海狼 檢警遭糾正

立報/史倩玲 2012.01.12 00:00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監察院11日指出,前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民國86年偵辦「東海之狼」案,警方違反辦案程序;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辦案草率、濫權追訴,監察院通過提案,糾正台中市警局、台中地檢署。糾正案文中指出,台中市警局違失包括前台中縣警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強制性交未遂報案,未通報警局立案列管,也未開立扣押物品收據給被害人,遺失多項可疑證物及報案筆錄;又未封鎖犯案現場,通知鑑識人員到場採證,錯失偵辦契機,有嚴重違失。另外,本案偵辦員警於被害人及目擊證人指認時,強烈暗示必須當面指認,並先告知指認人稱嫌犯已坦承犯罪,有違指認犯罪嫌疑人基本原則。而烏日分局詢問嫌犯時,未給予辯明機會,全依被害人的描述製作自白筆錄,嚴重影響檢察官、法院的正確判斷,違失情節重大。同時,烏日分局未於移送書中附記相關跡證已送刑事警察局檢驗比對,藉此提醒檢察官應等檢驗結果再斟酌後續處分方式。員警接獲檢驗書後,竟未送交檢察官併案辦理,有重大疏失。糾正案文又指出,台中地檢署違失部分包括承辦檢察官收案後,沒有再行提訊被告或傳訊被害人、證人等偵查,也未待刑事警察局的檢驗結果,草率依卷內資料,逕行提起公訴,違失情節重大。上級檢察長官對本案未盡審核督導之責,也有怠失。涉案的「東海之狼」廖泰余則是警方偵辦他案、採集廖員唾液進行DNA建檔比對後,意外發現現役軍人廖泰余涉及本案,並於民國100年8月12日拘提到案,目前全案移由軍事檢察官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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