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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屋再賣 奢侈稅時間合併算

中央商情網/ 2012.01.11 00:00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012年1月11日電)海砂屋經訴訟後協議由原屋主買回,原屋主在兩年內又賣掉房子,是否要課奢侈稅?財政部今天表示,原屋主兩次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也就是總計持有超過2年就不用課奢侈稅。

官員舉例,例如甲持有房子9年,乙向甲買房子,兩個月後發現買到海砂屋,打官司要求甲返還價金,經協議由甲買回海砂屋。如果甲又找到買家,由於買回海砂屋不是一般買賣,甲前後兩次持有房屋的時間可合併計算。

不過財政部官員表示,上述解釋令只適用於海砂屋,且經過訴訟程序。

官員表示,財政部賦稅署將統一對因「物有瑕疵」解約,如何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持有期間,作成新解釋令。在此之前,因為輻射屋或凶宅退房後轉賣,是否要課奢侈稅,仍須由各地國稅局根據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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