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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審判 台灣要趕上日韓

中央社/ 2012.01.11 00:00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陳亦偉台北11日電)司法院公布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未來民眾可擔任重大案件觀審員,表達判決意見。南韓已於2008年採行類似的觀審制度,日本則於2009年採行類似陪審團的裁判員制。

根據司法院規劃,若觀審制能在2013年上路,屆時死刑、無期徒刑以上的重案,可納入民眾擔任觀審員,組成觀審法庭。觀審員可在審判長同意下,詢問被告或證人,並在案件評議時陳述意見,法官若不採納觀審員意見,必須在判決書內詳述理由。

根據司法院的資料,日本的「裁判員」制較類似歐美國家的參審、陪審團,可由人民組成的裁判員與法官共同評議,裁判員表決後的多數意見可決定有罪或無罪,但裁判員制度僅限特定及重大刑案;韓國的國民參與裁判制度則與台灣較接近,參與審判的民眾可就判決表達意見,但有無罪最後仍由法官決定。

至於西方國家人民參審的設計,英美的陪審團制是由陪審員認定犯罪事實,法官只負責法律問題及量刑;德義法等國的參審制,則由法官與參審員一同就犯罪事實以至量刑,組成合議體進行,無論是陪審還是參審制,來自民間的參審或陪審員均能定罪。

日本採行裁判員制1年後所做的民調顯示,高達95 %的裁判員表示參審是「良好或非常良好的經驗」;而南韓在實施國民參與裁判前,民調顯示有高達83.7%的受訪民眾認為司法不公正,但實施後認為有助提升司法信賴的民眾也達69.3%。

台灣民間推動參審、陪審制已20多年,也有很多法案版本,但多年來始終無法付諸實行,除有違憲爭議外,社會民粹化也加深實施的風險。從司法院所做民調來看,支持觀審制的民眾(76.8%)略高於支持參審制的民眾(71.3%),在社會更成熟、理性之前,先以觀審制試行,應是較為務實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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