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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和:董事會決議更正原100年12月8日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之資訊(預定買回期間及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六條之修正)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1.11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1/01/112.公司名稱: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金管會審核期間之要求,修正原100年12月8日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轉讓 予員工之資訊(預定買回期間及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六條之修正)6.因應措施:101年1月11日董事會決議更正預定買回期間及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六條,更正內容如下:(1)預定買回期間:更正為100/12/09至101/02/07止(原為自100/12/09至101/02/08止)(2)修正後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如下: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第四條:依本辦法得轉讓之員工,係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於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前述子公司之範圍,得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辦理。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考績及未來發展潛力等標準訂定,茲敘述如下:一、員工得認購股數由總經理建議並呈報董事長核定。二、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核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相關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第十二條:本辦法訂立於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國101年1月11日第一次修正。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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