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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上班 雇主須給薪給假

自由時報/ 2012.01.10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本週六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日,勞工的假該怎麼算?勞委會昨天宣布,如果是具有投票權的勞工,當天為排定出勤日,可以放假一天,且雇主必須照給工資;若與勞工約定當天仍出勤,應加給工資,且不能妨礙勞工投票;至於當天原本就是休假者,則不另給假給薪。

勞委會也提醒,雇主如果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除可處新台幣二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外,主管機關還可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雇主並應補給工資。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科長黃維琛昨天表示,總統大選及立委選舉投票日為法定假日,依照規定,當天原本排定出勤且具有投票權的勞工,可以放假一天,雇主必須照給工資;但若原本不需要出勤者,則不另給假給薪。若雇主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在當天出勤,則應發給加倍工資,但不能妨礙勞工投票。

黃維琛也舉例,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在投票當天出勤,必須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且不能妨礙勞工投票,例如勞工投票時間耗時兩小時,最後出勤六小時,這六小時的部分就必須加給工資,依照假日工資計算方式加倍發給。

至於現在有很多行業採輪班制、或非週休二日者,若當天原本排定要上班,依照規定雇主應給具投票權的勞工放假一天,且工資得要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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