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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上網7天試用 消基會:挖坑給民眾跳

欣傳媒/楊淑伶/台北報導 2012.01.10 00:00

根據新修正的「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中規定,消費者申辦行動上網服務前,可先享有最長7天試用時間,評估傳輸品質後,再決定是否申辦;但消基會日前接獲消費者反映,指出到中華電信門市領取預約的iphone4S時,服務人員提出合約卻表示,因為iphone4S領貨期限只有3天,如果民眾要求試用7天行動上網,預約單號就會失效而無法領貨。消基會根據民眾提供資料發現,合約書上寫明,無論是否選擇試用,未來用戶都必須同意「不再以行動上網寬頻不足或室內訊號不良要求補償。」此外,服務人員還告知,一個身分證號碼僅可於3G行動上網服務試用一次,也就是若想再辦理其他3G行動上網專案,如搭配平板電腦等,則不可再要求試用。對此,消基會認為,電信業者是看準了消費者對行動上網的高需求度,利用試用權益,反而本末倒置以合約要求民眾拋棄瑕疵請求權。另外,根據消基會調查國內4家主要電信業者均已提供試用服務,卻是許多限制;首先「中華電信」不需要繳交任何費用,但「遠傳」則要先繳1,200元保證金,等試用期屆滿再退還,約10個工作天,而「台灣大哥大」則表示要預收300元費用,7日內退還,至於「威寶」則是不收費,但試用期限每日收13元上網費用,因此消費者用滿7日,退還時要繳交91元給業者。消基會秘書長陳智義指出,電信業者只顧搶客,不顧網路設備改善與提升,無疑是挖坑給消費者跳。對於消基會提出的行動上網權益限縮,電信業者則表示,一個身分證號碼限定僅可於3G行動上網服務試用一次,主要是擔心民眾利用申辦多次門號方式,重覆達到免費試用行動上網目的。

圖說:消基會認為電信業者的行動上網7天試用期,有諸多限制,反而是宰制消費者。(記者楊淑伶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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