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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出勤 勞工薪水應加倍

立報/張舒涵 2012.01.10 00:00
【記者張舒涵綜合報導】1月14日為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許多民眾疑惑,投票日到底應否給假或給薪?勞委會表示,具有投票權的勞工,當天為排班出勤日,雇主應給薪給假;倘若雇主與勞工約定當天上班,必須讓勞工去投票,按照當天工作時數給加班費,或按照當天工作時數另行補休假新北市勞工局9日表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總統大選投票日,按規定必須放假1天;但若勞工本來當天就排定休假,就不能領雙倍薪資或多補休一天。根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投票當天「原排定出勤」且「具投票權」的勞工應放假1日,工資照給;若雇主依法徵得勞工同意於該天出勤,就應發給加倍工資、且不能妨礙勞工去投票。勞工局勞動條件科代理科長李文煥說,關鍵在於「原排定出勤」,許多企業採「排休制」,前1個月就排好,如果勞工當天正好排休假,就沒有多補1天假,也不能多領薪水。勞委會表示,根據選罷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立委投票日,勞工應放假一天。但若原來周六就是排定的休假日,就不必另外給假。勞委會也表示,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除可處20至30萬元罰鍰外,主管機關還可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雇主並應補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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