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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達:初次上市公司承諾事項後續執行情形(至100年第4季止)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1.09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01/092.公司名稱: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其後續執行情形6.因應措施:承諾事項內容執行狀況:(一)除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揭露相關事項外,尚應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下列事項:1.最近3年度(97~99)及100年第1季業績變化合理性2.與友達光電財務業務往來情形及獨立性3.98年10月現金增資、99年2月私募之必要性、價格及對象(含4位自然人)合理性暨99年3月合併凱鼎科技換股比例合理性後續執行情形:已於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中載明。(二)為維持本公司高階研發人員穩定,本公司董事長及三位高階研發主管依其承諾同意將個人持股總額提交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並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領回二分之一;其餘股票部份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二年後始得全數領回後續執行情形:上述人員之持股總額已全數集保完畢(三)99年2月參與本公司私募之應募人為表達長期投資之意願,同意由本公司承諾於本公司股票得於上市買賣之前提之下,就該私募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自該私募股票交付日起滿四年後,再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後續執行情形:符合上市承諾,該私募普通股截至目前尚未補辦公開發行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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