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發局指出,可領取該筆補貼之資格者認定,須具以下條件: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且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本市平價住宅或承租國民住宅;在本市有租屋事實,且該承租住宅不得為違法出租;所租住宅,其建築物之建物為「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申請本計畫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經取得合法房屋證明或經該局協助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或於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物之事實,不受前項規定限制;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房租補助或津貼。
有租金補助需求且符合上開規定者,可於受理申請期間內自行填寫申請書,併同申請表、低收入戶卡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租賃契約影本、租賃住宅之合法房屋證明,及申請人郵局或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等應附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都發局南門辦公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