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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犯逾3年刑 返台仍須追訴

中央社/ 2012.01.08 00:00
(中央社記者李香君台北8日電)留日女學生命案受關注,日本警方今天下午對涉案台籍張姓男學生發布通緝。法界人士指出,刑法規定,國人在境外犯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回台後仍要接受司法制裁。

2名台籍女學生日前被人發現陳屍在東京公寓內,台籍張姓男學生遭日本警方鎖定疑涉案,且目前行蹤不明,日本警方下午對張男發布通緝令。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刑法第3條採屬地主義,此案犯罪地在日本,且若凶嫌是在日本落網,原則上尊重當地管轄權,由日方偵辦及審判。

不過,依刑法第7條規定,若國人在國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台灣有司法管轄權,國人在當地服刑期滿遭驅逐出境時,回台仍要接受司法制裁,由司法單位再行追訴。

陳守煌表示,若凶嫌已潛逃回台且在台落網,基於引渡法所謂「本國國民不引渡」規定,將由台灣依法偵辦、審判,屆時將向日本警方調閱相關證物;但若凶嫌是逃到其他國家,則由台日向該國請求引渡,屆時將牽涉台灣與該國有無引渡協定,若沒協定,該國最後決定引渡到日本,仍合乎國際慣例。

由於台灣與美國、中國大陸等已簽署司法互助協定,有助共同打擊跨國犯罪,但目前未與日本達成協議,陳守煌表示,一直持續積極洽商,透過與各國合作有效打擊跨國犯罪,是司法機關積極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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