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有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等前科的陳姓男子,去年3月間在新北市中和區看見一名許姓女子進入銀行的提款機領錢後,尾隨許女進入巷子,並趁隙伸出右手要搶奪許女的皮包,不料許女察覺有異,轉頭大喊「要做什麼」,陳男隨即離開未得逞。
許女隨後告知巡邏員警,陳男於同日下午被追捕查獲。
此外,判決指出,陳男於同年4月間竊取另名劉姓女子放在機車置物箱內的手機後,於同日使用該手機,使劉女當日電話費達新台幣1萬1000餘元;陳男於當日晚間被查獲。
陳男於審理時,坦承走在許女身後,但當時距離派出所很近,他不可能搶皮包,何況他連皮包都沒碰到,許女說要報警,他還留在現場等警察來,沒有搶奪的意思;至於竊取劉女的手機,則是為了變賣,沒有使用該支手機撥打電話。
法院審理,認為陳男緊跟許女身後,僅1、2步的近距離,有違一般陌生人保持適當距離的基本禮儀,且彎腰向許女伸出右手的動作,也違反常態。此外,劉女的手機從案發當日下午2時被竊至晚間11時被查獲止,都在陳男手中,因此認定通話費與上網等費用達1萬1000餘元是陳男所盜用。
法院審酌有多項前科紀錄的陳男仍不知警惕,搶奪他人財物未遂,還盜打竊得的手機,又累犯,依搶奪未遂等罪判他2年11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