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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不超過三個月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卡優新聞網/郭幸宜 2012.01.06 00:00

產業市場持續低迷不振,不但讓職場重演金融海嘯時期的「無薪假」噩夢,就連放無薪假人數也有日漸攀升的趨勢。為了保障勞方權益,勞委會特別修法明定,當企業與勞工協議實施無薪假時,最長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且期間每月薪資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基本工資。

根據行政院勞委會最新通報資料顯示,截至去(100)年12月底為止,通報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企業共計109家,通報人數達13,034人,實際放無薪假人數為12,487人。和12月中旬相比,通報廠商與人數分別增加9家、2,904人,實際無薪假人數也多出2,916人,顯見產業景氣並未隨著春節腳步逼進,而有復甦跡象。

為降低無薪假所造成的衝擊並保障勞工權益,勞委會特別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修正版,並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勞雇雙方於協議放無薪假時,雇主需保障勞方每月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18,780元,同時放無薪假也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

勞委會也明定勞工可在無薪假期間另行兼差,彌補因無薪假導致薪資短少的損失。勞委會同時鼓勵有獲利盈餘的企業,應給予勞工適當的獎金或分配紅利。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表示,一旦勞資雙方完成簽署無薪假協議後,該協商文件即具有一定效力。日後若企業涉及勞基法規範,勞委會仍將依照勞基法開罰違法業者。

林由敏並建議,受到景氣不佳的影響,預料這波無薪假風潮短時間內仍無法平息。被迫放無薪假的上班族,可利用無薪假期間加強個人能力,並積極進修挖掘第二專長及考取相關證照,待日後景氣回溫時,就有機會一展長才,為自己爭取理想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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