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陳男被控去年5月在新北巿新店區的按摩店內看見32歲女子初次來按摩,利用對方趴在按摩床無法即時反抗,以按摩穴道消除水腫為由,碰觸女方下體,又以教導伸展肢體為由,推捏對方胸部,後來還以免費塗抹藥油,拉下女方褲子,並以手伸進被害人衣服內塗抹藥油在她的尾椎及胸骨等私密處。
檢方表示,被害人離開店後,男友發現她神情有異,追問後,女子說出實情並報警指控陳男涉犯性騷擾防治法。
檢警偵辦期間,陳男坦承不諱,檢察官依店內的老闆及客人的證詞相符、醫院診斷證明書並審酌陳男沒有前科,犯後深表悔悟,加上被害人同意,檢方因此給予陳男緩起訴處分1年,須向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5000元及40小時的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