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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居留芬蘭 入境後再辦証

中央社/ 2012.01.05 00:00
(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5日電)外交部歐洲司長李光章今天說,今年起,申請芬蘭居留証的外籍人士需在入境前面談並留存生物辨識資料;經外交部力洽,赴芬蘭依親、留學、工作的台灣民眾可於入境後再辦證。

李光章上午於記者會中表示,芬蘭移民局去年12月19日公告,自今年元旦起採用生物辨識居留許可晶片卡,申請人需親赴芬蘭駐當地或鄰近國家使領館送件、留存生物辨識資訊、面談及領件。

李光章說,芬蘭駐台商務辦事處未獲授權辦理居留許可簽證,台灣民眾需到第3地辦理,有諸多不便,由於先前已有與瑞典成功交涉案例,外交部力洽芬蘭政府主關機關,獲芬蘭方面同意,持有註記身分證字號的中華民國護照者,申請居留證可免於先前往第3國芬蘭使領館申辦。

李光章表示,台灣申請人可以免簽證待遇入境芬蘭,在免簽停留期限屆滿的90日內,到當地警察局申請居留許可,但申請人需自行備妥所需文件,才能獲發生物辨識居留許可晶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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