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張某無奈地說,他在管委會是無給職的總務,本來只是調停2個鄰居為點蚊香導致二手煙,沒想到「公親變事主」,當時對話「只是口頭禪」,並「懊悔自己造口業」,以後不會再衝動誤事,已向朱某道歉,他無力支付100萬元;至於原告朱某昨晚不在家,無法得悉他的說法。
前年12月間,大樓住戶也是管委會總務的張某認為,朱某違反住戶規約第14條,擅自在樓梯間及電梯張貼「拒吸二手煙」公告,管委會發現卸下後,朱某再張貼,張某在眾人面前辱罵朱某神經病、王八蛋、孬種、「惡劣,虧你媽的知識份子,懂個屁啦知識份子」等話。
朱某認為,他受過良好教育、知識水準高,張公開侮辱他,對他是莫大侮辱,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在公共走廊以言語辱罵朱某,已達公開貶損朱人格的行為,審酌朱某及張某兩造財力,昨判張應賠償朱5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