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1條與第42條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其法定刑種類包含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均屬刑罰中之主刑,為使稅捐稽徵法所定同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所科予之刑罰種類相同,本次修正將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序文所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俾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改善現行條文於審判實務上之適用疑義及違反平等原則之意旨。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慧綺聯絡電話:02-23228193
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1條與第42條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其法定刑種類包含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均屬刑罰中之主刑,為使稅捐稽徵法所定同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所科予之刑罰種類相同,本次修正將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序文所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俾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改善現行條文於審判實務上之適用疑義及違反平等原則之意旨。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慧綺聯絡電話:02-23228193
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