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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將第1項序文所定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

中央社/ 2012.01.04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104 14:46:03)總統於今(4)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將第1項序文所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亦即,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或代徵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或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稅捐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2條定有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該等應處刑罰之規定,對於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亦適用之。

  

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1條與第42條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其法定刑種類包含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均屬刑罰中之主刑,為使稅捐稽徵法所定同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所科予之刑罰種類相同,本次修正將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序文所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俾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改善現行條文於審判實務上之適用疑義及違反平等原則之意旨。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慧綺聯絡電話:02-23228193

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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