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第5條
增訂使用其他動力之機動車輛應按其動力劃分等級課稅,並授權地方政府自本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二、增訂第6條附表4、附表5
增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及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及第6條附表4、附表5,將使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及未來使用其他動力車輛之課稅有明確依據;另授權地方政府得自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之使用牌照稅,亦將有助於達成節能減碳、環境永續及電動車產業發展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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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