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查出,劉金龍四人在廿幾天內,強逼男童抽海洛因毒煙及安非他命、並注射海洛因毒針,用鐵鎚敲打鼻樑及四肢、尖嘴鉗夾手指、拔指甲、手拉生殖器、撞汽車儀表板旁面板、塑膠管毆打、高溫物品燙腳掌等非人道酷刑,致男童死時遍體鱗傷,令人不忍卒睹。
檢方認為,劉金龍對兩歲幼童施虐手段之凶殘,泯滅人性,且多次要求其餘三人施暴,行徑囂張,犯後毫無悔意,原本欲求處劉死刑,因考量法務部政策要求檢察官結案時不要具體求處死刑,特別將文字修改為「極重之刑」,由於殺人罪最重就是死刑,故「極重之刑」代表「極刑」、「死刑」之意。
檢方查出,劉金龍四人在廿幾天內,強逼男童抽海洛因毒煙及安非他命、並注射海洛因毒針,用鐵鎚敲打鼻樑及四肢、尖嘴鉗夾手指、拔指甲、手拉生殖器、撞汽車儀表板旁面板、塑膠管毆打、高溫物品燙腳掌等非人道酷刑,致男童死時遍體鱗傷,令人不忍卒睹。
檢方認為,劉金龍對兩歲幼童施虐手段之凶殘,泯滅人性,且多次要求其餘三人施暴,行徑囂張,犯後毫無悔意,原本欲求處劉死刑,因考量法務部政策要求檢察官結案時不要具體求處死刑,特別將文字修改為「極重之刑」,由於殺人罪最重就是死刑,故「極重之刑」代表「極刑」、「死刑」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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