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指出,楊姓、邱姓男子於民國98年8月底合資設立公司,同年底2人因嫌隙拆夥後,雙方就債款問題存有歧見,一直未獲解決。
楊男的員工在99年1月間,使用員工電腦搜尋資料時,發現邱男與一名陳姓女子的半裸親密照;楊男便指示員工將該批照片存檔後,在99年4月間分次傳真給邱姓男子並恐嚇;邱男與陳女提告。
判決指出,楊姓男子辯稱,將員工的電腦資料備份,是公司每個月的慣例;法院審理,認為楊男不能因公司備份員工電腦檔案的慣例,就指示員工存取與公司業務無關的資料。
法院審酌楊姓男子犯罪動機是為催促邱男出面處理債款問題,按照一、二審認定,依妨害電腦使用等罪判楊10月徒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