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報導,這項「辦法」指出,負有編製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這項「辦法」規定,各部門應訂定向中小企業採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本部門及所屬各單位向中小企業採購的項目。
「辦法」同時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政府採購活動不得以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