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洩漏嬰兒性別 立委:合國際規範
國內男女嬰比例失衡,自然狀況下的男嬰出生數應是女嬰的1.05倍,民國99年的男女嬰比為1.09,高居全球男女嬰失衡第9高,僅次於越南、中國大陸及印度等國。因此,國健局發出禁令,要求醫生於產檢時不得告知產婦性別,避免產婦因不滿性別自行墮胎。
對此禁令,涂醒哲受訪時肯定其宣導反墮胎的用意,但除非產婦自己出面檢舉或醫師對外洩漏,否則醫師僅口頭表述嬰兒性別,未記錄於病歷上,即使產婦因此墮胎,也沒有證據定醫師的罪,「執行力相當有限。」此外,他認為,台灣社會已不太重男輕女,很少會因嬰兒性別而墮胎,必要性似乎不足。
黃淑英則說,據她了解,3個月半就可以超音波得知胎兒性別,若是這個階段,便可要求醫師拒絕洩露性別,以防想生男孩的孕婦自行墮胎,但若超過6個月,則告知孕婦也無妨,因為已不可能再去墮胎了。黃淑英也為國健局澄清說,依公文來看,國健局應是依照一般國際上的規定,孕婦不得為了得知性別,而要求針對胎兒性別篩檢,就合理性來說是足夠的。
對於外界聲浪,國健局今天則回應,在有性別失衡的國家,如韓國、印度及中國,皆有明文規定,除有醫學理由外,禁止檢測胎兒性別。由於法令明文禁止,醫師一旦告知性別,即形同承認有檢測,在這些國家便會構成違法。
國健局也強調,衛生署原本只想限制胚胎植入前性別篩檢,盡可能不要在懷孕初期告知孕婦胎兒的性別,只要說明胚胎正不正常即可,且發文對象僅限於檢驗機構;沒想到發文時,竟將公文發給各大醫院,副本還給了醫師公會全聯會、婦產科醫學會,才造成外界誤解。
至於醫界認為,在時間點上是否可以准許在懷孕中期檢測與告知?國民健康局說,過去國內外的法令,並未明文禁止檢測區分時間點,因此社會各界可以再深入討論。但從倫理上來看,在一個有性別偏好的社會中,待懷孕中期後才告知孕婦胎兒的性別,即使未必引發其墮胎,仍可能因胎兒性別不符父母期望,而對懷孕父母徒增困擾,或造成胎兒尚未出生就不受父母歡迎的情況。
國健局表示,對於胎兒性別的態度與相關規範,是整個社會共同的問題,非常樂意傾聽民眾與醫界的聲音,並廣邀社會學、醫學倫理、教育界與性別專家,深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