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設:公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2277號。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4 年前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章民強、章啟明、章啟正。法院名稱:高等法院。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277號。判決結果:上訴駁回無罪定讞。2.事實發生日:100/12/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三位當事人於民國86年至89年間任太百公司董事長、常務董事及執行董事等,為佈局兩岸百貨事業通路整合以增加營業利益,乃基於當時中、日雙方股東同意下派遣人員至關係企業進行執行並監督等工作,並由太百公司支付薪資。因相關決策均係依太百公司股東、董事會決議執行,且有利於太百公司,是本案曾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98年度金重易字第10號判上述當事人無罪,後因檢方上訴,今日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而使上開三位當事人無罪定讞。4.處理過程: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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