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電腦: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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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年前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0/12/292.公司名稱: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100/12/29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6.因應措施: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修訂前: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本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本公司海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原則。另員工內部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公司之貢獻等因素為原則。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由營運管理部依前項原則擬定提案後,呈董事長核定。本項認股資格不得移轉,若有繼承情事,悉依民法之規定辦理。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並得加計資金成本(依郵匯局一年期定存利率為計算依據)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辦理現金增資或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等),轉讓價格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如下:…………註一:已發行股份含未註銷及尚未轉讓、轉換之庫藏股票。註二: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分則其繳款金額為零。註三:遇有調整後之轉讓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轉讓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修訂後: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本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本公司海內外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之全職員工為原則。另員工內部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公司之貢獻等因素為原則。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由營運管理部依前項原則擬定提案後,呈董事長核定。本項認股資格不得移轉,若有繼承情事,悉依民法之規定辦理。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認股基準日前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80%,或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並得加計資金成本(依郵匯局一年期定存利率為計算依據),以較高者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轉讓價格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以下四捨五入)如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