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欣: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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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年前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2/28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94,871,885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12/29~101/02/24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11.50~23.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01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574,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98年1月14日至98年3月13日第三次預計買回1000仟股,100年8月29日至100年10月28日第四次預計買回5000仟股,共計買回1574仟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三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因本公司股價已高於買回價格區間的上限,致未依決議執行買回,執行率為0%。第四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因本公司為兼顧市場機制及考量公司資金運用,同時維護股東權益,故未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由六:本公司擬議第五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提請 審議。說 明:一、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並辦理銷除股份。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陸仟玖佰萬元。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本公司本次買回股數共計3,000仟股,並自100年12月29日至101年2月24日止執行完畢。五、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11.5元至23元之間。當公司股價低於其所定買回下限時,將繼續買回股份。六、買回之方式:自證券商集中交易市場買回。七、敬請 審議。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不適用。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詮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七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三、○○○、○○○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四點○一,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八點四五,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六人(含委託出席董事一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詮欣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榮春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公司證券承銷商認為本公司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