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公司具特殊貢獻之員工,除依前項計算可認購股數外,並授權董事長得依員工個別貢獻度另行分配認購之。惟經理人應由薪資報酬委員會建議並提董事會討論後核定之。三、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可認購基數所代表股數數額、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業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依法繳納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一七,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三.三七,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公司會計師認為此次以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案,其決議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本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