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聲明指出,國發基金是針對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公文提問,不是民進黨出示的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資料,民進黨根本是迴避焦點、故意混淆事實。且十月二日的公文載明何美玥指示國發基金放棄指派宇昌官股監察人,而同意由非官股代表的林全擔任宇昌監察人,致使官股權益未獲應有保障,公文上也記載,「由台懋生技讓與宇昌生技股票一股給林全先生,並由所有股東表決支持林全先生當選宇昌生技監察人」。
第二份聲明則強調,投資未公開發行的新設公司,政府得依法同時為董、監,監察人不能兼任董事、並請林全擔任獨立監察人,並非公司法所要求。而宇昌剛設立時,還沒有任何營運及營收,民進黨說林全擔任監察人是為上市規劃,與實務做法有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