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TPK董事會通過變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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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年前
日 期:2011年12月23日公司名稱:TPK(3673)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變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發言人:孫大明說 明:1.事實發生日:100/12/23 2.原公告申報日期:99/12/1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99/12/17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告內容包括修訂認股條件之決定方式、認股價格之調整、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保密規定及其他事項等。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公司實際狀況修訂,修改如下:六、認股條件之決定方式(二)權利期間:1.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七年....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義務、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或有其他違反工作倫理及紀律或侵害公司利益之行為者,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事實,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時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期間若因故被取消留職停薪資格者,其認股權行使權利比照離職程序辦理。6.調職如認股權人經公司核定轉任至依本辦法第二條所定義之子公司或其他關係企業時,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得延續,並比照原有之規定辦理。如認股權人依本公司指派而轉任至其他被投資公司時,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八、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股票分割)....刪除第八條第三項刪除第九條第五項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五)本公司將依照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十二、其他事項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修正時亦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或與相關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衝突者,悉依公司法、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詳請參見公開資訊觀測站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