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益電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4 年前
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0/12/23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楊宗憲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得兼任本公司轉投資之關係企業董事、法人董事代表人或經理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出席董事討論均無異議,照案通過;依法辦理。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楊宗憲總經理。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協隆(東莞)塑膠電子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兼董事長/總經理。東莞協勝塑膠電子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兼董事長/執行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協隆(東莞)塑膠電子有限公司: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石鼓管理區布尾大道。東莞協勝塑膠電子有限公司: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石鼓管理區布尾大道。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協隆(東莞)塑膠電子有限公司:印表機碳粉匣、給皂器、模具、塑膠製品、電腦週邊產品及小家電產品之產銷業務。東莞協勝塑膠電子有限公司:生產衛星接受器之外殼、給皂器及汽車音響塑膠配件。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係本公司間接持有100%之被投資公司,並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