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頡: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實施庫藏股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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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年前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2/16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938,252,550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12/19~101/02/17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16.00~30.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6.85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912,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本公司100年8月31日至100年09月16日第一次買回912,000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本公司第一次預定買回股數2,000,000股,實際已買回股數912,000股,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益,視股價變化採行分批買回策略,故未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 由︰擬實施本公司第二次買回庫藏股,提請 核議案。說 明︰1.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廿八條之二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為維護本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進行註銷。2.相關事項如下:(1)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之普通股。(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法令規範,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不超過新台幣983,253仟元。本次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為180,000仟元。(4)預定買回之期間:100年12月19日至101年02月17日。(5)預定買回之數量:6,000仟股。(6)買回之區間價格:預計買回價格區間為每股新台幣16元至30元間,當公司股價低於前述區間價格下限時,本公司得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7)對公司資本及財務之影響:預定買回股份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6.85%,且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80,000仟元,僅占本公司100年9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財務報表之流動資產1,129,136仟元之15.94%。 (8)買回之方式:委託證券商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不適用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100年12月16日第五屆第十七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六百萬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6.8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5.9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八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止,以區間價格每股16.00~30.00元(當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自證券櫃檯買賣市場買回公司股份共計6,000仟股,經評估上述買回區間價格尚無顯不合理情事。另依據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年九月三十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試算本次買回庫藏股計劃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本次買回庫藏股計劃對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不利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