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陳泰益涉嫌於民國90年間犯下銀行搶案,在逃跑時開槍打死1名銀行襄理,法院一審時以強盜、殺人等罪判處陳泰益死刑。
高院更三審合議庭於92年間,認為陳泰益因遭地下錢莊逼債,且搶劫時並未開槍,直到遭被害人追捕才開槍射擊,改判陳泰益無期徒刑。
陳泰益當時向更三審合議庭表示放棄上訴,但更三審受命法官與書記官卻因疏忽,未依職權替陳提起上訴,陳泰益早已入監服刑,疏失直到今年8月被發現,高院才趕緊為陳泰益補提上訴,相關失職人員也陸續遭懲處。
法院認為,陳泰益是因強盜得手後,為避免被逮捕而開槍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且造成被害人家庭破碎,審酌他並非一進銀行就對人開槍,又犯案原因是遭地下錢莊逼債,生活困窘,依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判他15年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