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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開:為本公司提供都市策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已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標準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12.15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0/12/15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都市策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權益法持有(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35163(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42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2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該公司開發建案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同額之擔保本票(2)價值(仟元):4200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10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3275.計息方式:資金貸與利率約為2.088%(視當時借款利率機動調整),依據作業程序規定,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本公司貸款利息之計收,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每月10日為計付利息日,每年以365天計息,營業稅及印花稅由借款人負擔。6.還款之:(1)條件:貸款期限1年,借款人得隨時還款。(2)日期:102.03.11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2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0.00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金融機構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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