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43,000股,未執行完畢主要係因市場不理性賣壓大,維護股東權益效果不大。(2)97.11.19~98.01.18申報第二次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0股,執行期間屆滿共計買回 0股,未執行完畢主要係考慮到不景氣的時間會延長,故保留現金強化財務結構。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本案業經100年12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股份15,000,000股。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不適用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1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司一百年九月三十日流動資產48.6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案經兆豐證券(股)公司出具「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票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認為本公司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尚屬合理,而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註:前述之新台幣1,816,233,166元係依本公司100年9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為準 之法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預定買回股份之最高總金額上限為 新台幣465,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