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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看法:應告違反肖像權

自由時報/ 2011.12.13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謝文華/台北報導〕男按摩師照片被老闆刊登在同志雜誌作廣告,律師界認為,現今性別平等的社會,「同志」已不被列為負面字眼,既然按摩師同意自己的照片刊登在同志雜誌上,就無法阻止廣為流傳的可能性,難以構成刑事誹謗罪。

律師陳岳瑜認為,廣告中只刊登按摩師照片,沒有明確字眼指述「照中人物就是同性戀」,廣告標的物也是按摩店,而非按摩師本身,客觀上沒有毀人名譽的效果;且按摩師已同意拍廣告照,也知道老闆會將廣告刊登在某一家同志雜誌,按摩師自然難以舉證登在另一家同志雜誌,會對他的名譽造成什麼樣的實質損害。

不過陳岳瑜說,按摩師仍可透過民事管道,主張按摩店老闆違約、違反肖像權,爭取民事上的權益,就算雙方沒有簽約、只有口頭約定,也已構成契約關係。

同志伴侶協會發起人陳敬學則認為,檢察官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及理由合理,因為表面看來,張姓負責人應是要藉著曾姓按摩師的肖像,行銷其商品,並沒有妨害對方名譽的企圖。

不過陳敬學提醒,涉及到較具爭議的議題,合作對象之間,最好事先尊重、徵詢對方意願,以減少事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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