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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之味: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12.09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2/09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81,002,781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12/12~101/02/10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6.73~14.46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02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本次為初次申報買回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本次為初次申報買回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 由:本公司擬實施庫藏股制度買回本公司股份,作為轉讓員工時所需之股票來源,謹提請 審議案。 說 明:一、為激勵員工士氣,進而提高經營績效,擬建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供轉讓給員工所需之股票來源。 二、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預計買回後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之部分將辦理註銷庫藏股股份。 三、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本公司買回股份應公告及申報之主要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180,000,000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100年12月12日起至101年2月10日止;預計買回約20,000,000股,佔本公司發行股份之4.02%。 5.買回之區間價格:6.73元至14.46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上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7.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無。 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0.檢附董事會聲明書及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四、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將依法進行公告申報及執行買回之作業。決 議:出席董事決議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到職者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得依本辦法第5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授權董事長分配執行。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第十一條:制定與修訂日期制定日期: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九日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一百年十二月九日第十四屆第十三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0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7.0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公司之會計師認為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該公司之股票,對其相關財務資料及財務結構等並無重大影響,且其經董事會決議預定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尚屬合合理。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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