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出租房屋者,其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除可由出租人檢據核實減除外,亦可按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扣除(99年度為收入之43﹪);若為出租土地者,除可由出租人檢據核實減除外,則僅可就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出租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將土地出租予他人,嗣承租人於其上自行搭建臨時鐵皮屋以堆放物品,租賃標的僅為土地而已,該筆租金收入係因土地租賃所發生,所以其相對應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自應以與土地有關者為限,始得扣除。因此出租人若未能提示出租該土地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明,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就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訊息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