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健保卡可加註捐贈器官意願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14 年前
立法院今天(6日)三讀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未來民眾可以將捐贈器官的意願加註在健保卡內。另外,為了避免愛滋器官誤植事件重演,三讀條文也增列「台大條款」,未來進行器官移植手術前,捐贈者所在的醫院必須提供相關書面檢驗報告。

立法院6日三讀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明確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民眾以書面同意的捐贈器官意願加註於健保卡,效力跟書面同意正本相同,但民眾可以隨時自行以書面撤回意願,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註記。但若民眾在臨床醫療過程中改變心意,和註記於健保卡的意願不同時,則以民眾明示的意願為準。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條文修正後,可讓人體器官捐贈制度更加完備。她說:『(原音)增訂器官移植的意願,註記於健保IC卡,那也規定意願人撤回意願的方式,若意願人在臨床過程中表示與健保卡註記的器官捐贈意願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願為準。』

另外,為了避免日前台大醫院誤植愛滋器官事件重演,三讀通過條文也增列「台大條款」,規定摘取器官的醫療機構應該將完整的醫療紀錄記載於捐贈者的病歷,且捐贈者所在的醫療機構,應在受移植者的醫療機構施行移植手術前,提供相關書面檢驗報告給受移植者的醫療機構。

另外,修正條文也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捐助成立專責機構,推動器官捐贈、辦理器官分配,必要時可以設立全國性的器官保存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