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縣府說明國道3新增南投交流道用地取得進度
台灣好新聞/記者賴淑禎/南投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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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為辦理國道3號增設南投交流道工程,工程位於非都市計畫之土地需徵收3筆私人土地,南投縣政府從100年9月10日起至100年10月9日公告徵收,並於公告期滿15日內(100年10月14日)發放完竣徵收補償費。
另位在都市計畫內工程所需土地徵收120筆私人土地,自100年9月14日起至100年10月13日公告徵收,並於公告期滿15日內(100年10月18及19兩日)發放多數徵收補償費,於發價後陸續有案內未受領補償人陸續至縣府領取,縣府現正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將案內38戶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辦理存入設立於國庫中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內,以完成徵收程序,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規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成。
南投縣府地政處表示,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本府將於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後,再次通知應受領補償人,請各應受領補償人於保管期限內(15年)以書面檢附相關資料向縣府提出申領,以維護各應受補償人權益。
至於工程所需使用之公有土地,由需用土地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依公有土地撥用辦法,辦理”撥用”取得施工,非本府之”徵收”權責,縣府辦理縣內各項公共工程用私有土地取得,均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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