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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修正 明定逾繳期限

中央社/ 2011.12.01 00:00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被保險人逾期繳納期限,以及被保險人與各級政府應負擔保險費計收方式,保障民眾權益。

內政部表示,國民年金法已於今年6月29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對於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或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繳納,逾期始為繳納者,依法得領取之前3個月老人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不得擇優或享有基本保障。

內政部指出,為求適用明確,修正草案規範「逾期始為繳納」期間,明定被保險人超過保險人書面通知的30日繳納期限,將視為逾期,若被保險人於期限內繳納保險費,將不損其擇優領取保險給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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