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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送友就醫 法官判免罰

自由時報/ 2011.11.2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男子彭榮貴為救友,超速急奔醫院,雖救了好友一命卻吃上罰單,板橋地院法官審理時也著實兩難,經兩相權衡,法官認為,彭某當時是不得已才違規超速,並做出合乎「情理法」的裁定,改為不罰彭某!

本案發生在今年7月2日晚間8時24分許,65歲的彭某開車行經深坑區106乙線與福安居旁往台北方向,被雷達測定其行車速度時速77公里,該道路速限為50公里,已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17公里,處罰鍰1600元。

彭某喊冤指出,劉姓友人病情發作,劉母無法照顧,他只好與劉母等人將劉強壓上車,因不知道劉某病情為何,只能儘量開快一點,儘速抵達台大醫院。

劉某復元後也到法院替「救命恩人」作證指出,母親不會開車且已高齡76歲,才由彭某載送他去醫院。

台大醫院診斷劉某為腦下垂體功能低下;法官因而認為,彭某救助的生命、健康法益高於被犧牲的交通秩序法益,所實施的避難行為也符合必要性及相當性原則,故援用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要件,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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