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發生在今年7月2日晚間8時24分許,65歲的彭某開車行經深坑區106乙線與福安居旁往台北方向,被雷達測定其行車速度時速77公里,該道路速限為50公里,已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17公里,處罰鍰1600元。
彭某喊冤指出,劉姓友人病情發作,劉母無法照顧,他只好與劉母等人將劉強壓上車,因不知道劉某病情為何,只能儘量開快一點,儘速抵達台大醫院。
劉某復元後也到法院替「救命恩人」作證指出,母親不會開車且已高齡76歲,才由彭某載送他去醫院。
台大醫院診斷劉某為腦下垂體功能低下;法官因而認為,彭某救助的生命、健康法益高於被犧牲的交通秩序法益,所實施的避難行為也符合必要性及相當性原則,故援用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要件,不予處罰。